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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检中的超声波

产检中的超声波

二维超声波使用准则

孙三源医师指出,美国在2003年曾制定了产科超声波的使用准则,可分为4类,简述如下:

第一围产期(12周前)超声波

包括排除宫外孕、确定胎儿心跳、推定怀孕周数、评估是否有子宫或卵巢肿瘤、判断是否多胎妊娠。

第二(12~24周)或第三(24周以后)围产期超声波

用于胎儿生长评估、羊水量测量、确认胎盘位置及胎位、胎儿解剖构造的检查。

胎儿解剖构造检查之细项包括:

1.头颈部:脑室、脉络丛、透明中隔。

2.胸廓:心脏的四腔室。

3.腹部:胃、肾、膀胱、脐带与腹壁连结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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